(2017)黑04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文新与张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新,张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新,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绥滨县绥滨镇瑞德佳苑7号楼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230422197501280931。被执行人:张亚明,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兴隆村。身份证号:230422197711020556。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新与被执行人张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黑0422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延青审判员 : 王 霞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