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石昌贵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74号罪犯石昌贵,男,1963年6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2007)凤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昌贵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日、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昌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昌贵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石昌贵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昌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2.2分。原减刑及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服刑期间月均消费5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石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罚金,应适当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昌贵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