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铁民与被告陈曦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民,陈曦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1052号原告:刘铁民,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陈曦帧,男,1963年5月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刘铁民与被告陈曦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铁民、被告陈曦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曦帧因企业经营资金紧张,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告刘铁民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2万元,被告并出具欠条一份。该借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曦帧立即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曦帧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刘铁民欠被告工资未给付,现被告准备起诉原告,待起诉、判决后,确定实际欠款数额。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条1份、银行汇款凭证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曦帧于2016年4月12日向原告刘铁民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被告陈曦帧出具借条1份。被告陈曦帧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刘铁民与被告陈曦帧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曦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铁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0%计算给付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完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曦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2300元,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强代理审判员 房兵代理审判员 孟 立 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