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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彭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彭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339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佳兆业.水岸新都2号栋二楼。负责人:廖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彭志国,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彭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