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解淑敏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淑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5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解淑敏,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田美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陆欣,北京市公安局干部。上诉人解淑敏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9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解淑敏向西城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2016年1月29日,我在北京中南海周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事实证据。2、你局向我居住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各行政机关移交要求协助处理处罚我的公函及移交的文件。”2016年3月4日,西城公安分局针对解淑敏的申请作出西城公安分局西公(2016)第301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解淑敏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京公复决字【2016】第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西城公安分局西公(2016)第301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解淑敏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西公(2016)第301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京公复决字【2016】第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解淑敏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也已针对解淑敏的复议进行了答复,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主管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解淑敏的起诉。解淑敏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原诉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解淑敏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解淑敏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解淑敏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天毅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