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苏飞、郭育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飞,郭育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苏飞,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郭育青,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苏飞申请郭育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16)赣0681民初450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郭育青应支付申请人苏飞案款66844.0元,承担执行费903.0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6684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育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