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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奔与孙向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奔,孙向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889号原告杨奔,男,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治平,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向梅,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奔诉被告孙向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奔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已消除对原告的妨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奔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奔负担。审判员  王永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