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凤成、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成,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刘天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710号申请人:蔡凤成,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横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志炎,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徐江生。被申请人:徐江生,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刘天河,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蔡凤成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曙建设公司)、徐江生、刘天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蔡凤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曙建设公司、徐江生、刘天河银行账户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蔡凤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安徽远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江生、刘天河银行账户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蔡凤成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