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鄱阳县珠湖新生活化妆品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鄱阳县珠湖新生活化妆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汉族,住所地鄱阳县××人民北路。被执行人鄱阳县珠湖新生活化妆品店,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鄱阳县铺田集镇。实际经营者:王荷春。本院在执行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鄱阳县珠湖新生活化妆品店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28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世福审判员 占国华审判员 章黎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