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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德来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来,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61号原告张德来,男,1973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法定代表人方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刘道民,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德来因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礼贤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来诉称,2015年5月,礼贤镇政府通知村民新机场天堂河改线占用村民耕地,要求村民按1500元/亩流转给镇政府,镇长带领镇各部门领导来村委会,要求原告签署占地协议,协议书上没有盖公章也不让原告看协议内容,协议书也不给原告,因此原告拒绝签字。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礼贤镇政府对原告的土地强制执行。2015年5月,原告村南5亩稻田地被毁损,7月村西南三盘的0.7亩耕地被毁损,2015年1月21日,原告土地上的32棵杨树被砍伐,2016年2月3日,原告的600多棵杨树被砍伐6.3亩,原告报警,礼贤镇派出所及榆垡镇森林公安都到达现场,说这是国家占地,礼贤镇政府强制执行,如有异议可找镇政府协商解决。2016年3月7日,原告又找到礼贤镇政府,沈镇长出面解决至今未果。原告的6亩多青苗被毁,677棵树木被砍伐及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原告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明察事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按照大兴区征地补偿标准给原告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500万元、青苗费2.28万元、树木补偿费67.7万元)共569.9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本案中,原告张德来以被告礼贤镇政府非法砍伐苗木为由向本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但其主张的礼贤镇政府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过行政赔偿,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张德来已交纳,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张德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利民人民陪审员  路娅丽人民陪审员  宋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海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