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辖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南京龙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艺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艺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锐,南京龙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艺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6号5号楼2单元4层403号。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锐,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东,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龙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王允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星慧,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艺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爵装饰公司)、张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龙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龙瑞装饰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艺爵装饰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被告住所地、经营地域、���关图片使用地、劳动关系履行地、南京龙瑞装饰公司主张的图片实际使用人河南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郑州市金水区或管城回族区,南京龙瑞装饰公司所主张的相关图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均为河南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瑞装饰公司故意漏列诉讼主体,错误选择管辖法院,明显增加当事人讼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便诉讼原则相悖。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郑州市金水区或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南京龙瑞装饰公司起诉主张艺爵装饰公司、张锐在微信号上使用相关照片侵犯南京龙瑞装饰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审原告南京龙瑞装饰公司所在地,南京龙瑞装饰公司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艺爵装饰公司、张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