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诗维与程代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维,程代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128号原告:陈诗维,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昌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代兰,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盆、刘露,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诗维与被告程代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维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诗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诗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诗维负担。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