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振涛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392号原告刘振涛,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郭俊涛,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振涛诉被告郭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振涛以暂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刘振涛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