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传波与田代明张艳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波,田代明,张艳,尚志市弘大玻璃制品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赵传波,男,1958年3月27日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田代明,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张艳,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尚志市尚志。被执行人:尚志市弘大玻璃制品经销处,尚志市。负责人:田代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传波与被执行人田代明、张艳、尚志市弘大玻璃制品经销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