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奎德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宝利、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奎德素信用社,张宝利,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88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奎德素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负责人:边文华,主任。被执行人:张宝利,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奎德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宝利、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7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