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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平、曹晨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曹晨晨,王平,曹晨晨,王平,曹晨晨,王平,曹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曹晨晨,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曹晨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晨晨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晨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0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