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俞彩云与陈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彩云,陈邦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212号原告:俞彩云,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邦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俞彩云与被告陈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俞彩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俞彩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俞彩云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