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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俞彩云与陈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彩云,陈邦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212号原告:俞彩云,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邦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俞彩云与被告陈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俞彩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俞彩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由俞彩云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书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