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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涂源平、余洪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涂源平,余洪钢,赵小平,赵鸣欣,靖安县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涂源平,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生,住江西省靖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洪钢,男,汉族,1969年4月1日生,住江西省靖安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平,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靖安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鸣欣,男,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靖安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靖安县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雷公尖乡双龙街*号。法定代表人:赵鸣欣,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涂源平因与被申请人余洪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小平、赵鸣欣、靖安县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中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涂源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认定余洪钢委托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洪公司)支付200万元借款给赵小平,并出具借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还款计划书》内容可知,赵小平是向宇洪公司借款200万元,而余洪钢作为债权人与赵小平之间的借款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一、二审法院均未对一审庭审后对宇洪公司行政办主任熊日红、财务总监涂健生所作的调查笔录进行质证,但二审判决却予以采信并认为《还款协议书》内容的瑕疵经执笔该《还款计划书》之人给予了合理的解释。(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且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余洪钢在二审上诉中提交了补强证据和新的证据材料,二审法院却未开庭审理本案,剥夺了其辩论权利。(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余洪钢内容相互冲突的举证材料进行区分证明力大小,并作出有利于涂源平的事实认定,不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规定。涂源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2013年2月1日,宇洪公司董事长余洪钢以个人名义与借款人赵小平、保证人涂源平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余洪钢出借200万元给赵小平周转,期限为两个月,按月利率7%计息,每月支付一次。涂源平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余洪钢向宇洪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涂健生签字盖章同意付款。当日赵小平出具收条一份。从上述证据看,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赵小平向余洪钢借款、涂源平为该款项进行连带保证的基本事实。2013年7月13日,宇洪公司工作人员涂健生、熊日红找到赵小平、涂源平要求还款,经过协商,由熊日红执笔拟好《还款计划书》,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2月1日在宇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现金计230万元整。今天通过双方商定,计划在7月21日前将本息全部还清。赵小平在“还款人”处签名,涂源平在“担保人”处签名。现涂源平辩称上述200万元借款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根据2015年5月7日、12月13日,宇洪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再次明确了其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向赵小平转账的200万元系接受余洪钢个人的委托,赵小平并没有向其公司借款。综上,涂源平辩称余洪钢并未实际履行其借款义务,而是宇洪公司出借给赵小平款项,与事实不符。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二)关于是否存在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协议、转账凭证等属于案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本案中,余洪钢提交了上述证据,能够足以证明其出借款项给赵小平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向宇洪公司财务总监涂健生、熊日红作的《调查笔录》不属于本案的主要证据,也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故涂源平称二审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予质证与事实不符,其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三)关于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或者未经法院传唤,缺席判决的问题。经查,2015年12月15日,二审法院经过了传票送达等程序组织各方当事人公开询问,对二审中余洪钢等提交的补强证据进行了质证,涂源平也到庭参加询问,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故不存在其所其称的剥夺其辩论权利或缺席判决的问题。(四)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赵小平向余洪钢借款,涂源平对该款进行保证的事实清楚,余洪钢提交的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借款协议已经履行。涂源平按照协议约定应当对借款进行连带保证。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涂源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涂源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建文代理审判员  袁 洁代理审判员  马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盈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