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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吴敏葱、金善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吴敏葱,金善林,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异7号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339928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亭开发区南区间横路4号。负责人:陈志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512896-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0号。负责人:林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男,1980年12月27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舒丹,女,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吴敏葱,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金善林,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74015-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180-2号。法定代表人:杜平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惠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敏葱、金善林、无锡市梓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锡山支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农行锡山支行称:梓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在10-650101140008151账户存入的50万元是质押给我行的,我行对此质押有优先受偿权,为此请求法院撤销(2016)苏0206执1864号协助扣划存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交通无锡惠山支行辩称,法院执行程序合法,要求驳回案外人农行锡山支行的异议。被执行人吴敏葱、金善林、梓源公司未答辩。经审查查明,原告交行惠山支行与被告吴敏葱、金善林、梓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己作出了(2015)惠商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吴敏葱、金善林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向交通无锡惠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4009.3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248.69元、逾期罚息(暂算至2015年7月21日为36.01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009.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暂算至2015年7月21日为33.58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48.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交通无锡惠山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970元。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交通无锡惠山支行有权以吴敏葱、金善林提供抵押的锡房锡山他证字第XS100007060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125000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梓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以(2016)苏0206执1864号协助扣划存款执行通知书扣划了梓源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存在10-650101140008151账户上的57450元。另查明,2010年7月29日梓源公司与农行锡山支行签订了50万元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2010第001号,质押期限五年,出质人梓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分别为:梓源公司在农行锡山支行处所提供的所有保证担保债权的总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相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等。又查明,梓源公司与农行锡山支行签订上述质押合同后未签其他担保保证合同。以上事实有银行凭证,质押合同、(2016)苏0206执1864号协助扣划存款执行通知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梓源公司与农行锡山支行虽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但未签相关的主合同,且法院扣划在质押期满后,农行锡山支行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边剑扬审判员  徐 军审判员  金锡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梦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