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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0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春燕、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春燕,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045-1号申请执行人:丁春燕,女,1971年6月7日生,汉族,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制工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环线东兴立交桥旁第博雅园5-101。法定代表人:孙彦博。本院在执行丁春燕与天津金昆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春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判员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