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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6726高庆海与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海,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726号申请执行人高庆海,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许强,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关���申请执行人高庆海与被执行人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被告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庆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强负担。”2016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高庆海以被执行人许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高庆海与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广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