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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龙文琼与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文琼,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蔡科,曾现刚,肖升祥,付舒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038号原告:龙文琼,女,1947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会,女,1952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虎,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跃进路。代表人:蔡科,该村民组组长。被告: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地址六枝特区平寨镇跃进路。代表人:曾现刚,该村民组组长。第三人:蔡科,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组长,住六枝特区,第三人:曾现刚,男,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组长,住六枝特区,第三人:肖升祥,男,1947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第三人:付舒会,女,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原告龙文琼诉被告六枝村第十二村民组、六枝村第十七村民组、第三人蔡科、曾现刚、肖升祥、付舒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龙文琼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文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文琼负担。审 判 长  朱琪瑨人民陪审员  高国忠人民陪审员  周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