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铁锁与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铁锁,魏凡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27号申请人魏铁锁,男,汉族,1951年10月7日出生,住博野县。被执行人魏凡卿,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铁锁与被执行人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凡卿已迁出所占用申请人魏铁锁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