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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魏铁锁与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铁锁,魏凡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27号申请人魏铁锁,男,汉族,1951年10月7日出生,住博野县。被执行人魏凡卿,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铁锁与被执行人魏凡卿物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凡卿已迁出所占用申请人魏铁锁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