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明与任泽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任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女,住长春市。被执行人任泽春,男,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任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