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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李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被执行人李秀英,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李秀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4272.1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