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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林某等与秦希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林某某,秦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被执行人秦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林某等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7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秦某某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45800元及从2015年农历1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260元,保全费1840元,执行费6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L60**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