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建成、滕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建成,滕飞,杜改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872号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靖远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世飞,系公司董事长。被告:滕建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被告:滕飞,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远县。被告:杜改中,女,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靖远县。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建成、滕飞、杜改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甘肃靖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有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世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