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财保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九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九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44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朱金星,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张九富,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朱金星与被申请人张九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朱金星陕K×××××号轿车一辆。××朱金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朱金星提交给本院的现金2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2日止。二、解除对××朱金星陕K×××××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张九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亓东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