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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高中文化,装修工人,住武冈市。。因本案故意伤害他人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3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伟和父亲陈某到东莞市虎门镇九门寨社区九咀X路XX号在建楼房三楼装修铺瓷砖。陈某因琐事与同在该处负责装修排水管道的同乡杨某发生争吵,陈伟见状上前推开杨某,随后两人发生打斗。期间,陈伟持瓷砖碎片打伤杨某的左边耳部,后双方被拉开。民警接杨某报案后赶赴现场抓获陈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左耳廓创口长度6.8cm,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陈伟家属一次性赔偿给杨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杨某对陈伟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陈伟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双方系同乡关系,且已达成和解,赔偿了对方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陈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伟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