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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炉春与吴知松、吴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炉春,吴知松,吴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866号原告:吴炉春,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吴知松,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吴美华,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告吴炉春与被告吴知松、吴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炉春撤回对被告吴知松、吴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明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丽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