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炉春与吴知松、吴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炉春,吴知松,吴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866号原告:吴炉春,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吴知松,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吴美华,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原告吴炉春与被告吴知松、吴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炉春撤回对被告吴知松、吴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明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丽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