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刘庄店镇郭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洪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刘庄店镇郭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王洪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794号原告:沈丘县刘庄店镇郭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丘县刘庄店镇郭营村。法定代理人:王廷彬,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涛,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丘县刘庄店镇郭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洪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沈丘县刘庄店镇郭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刘庄店镇郭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沈丘县刘庄店镇郭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