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卢德要与陶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德要,陶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719号原告:卢德要,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玉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卢德要与被告陶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卢德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德要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计50元。审 判 员 赵焕娟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婧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