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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欧某某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