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1952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欧某某名下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