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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嵩明县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嵩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嵩明县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嵩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嵩明县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水真路284号。法定代表人:刘文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贡,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嵩明县民生燃气有限公司员工,一般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清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云南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嵩明县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燃气公司”)与被上诉人嵩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明昆仑燃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7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燃气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6)云0127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确认民生燃气公司自2008年12月29日起在嵩明县域范围内享有三十年的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独家经营权,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上述时期和地域不享有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经营权;3、请求改判由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立即停止在嵩明县域内铺设管道、安装设施设备、用户开户、销售管道燃气等一切侵犯民生燃气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4、请求改判由嵩明昆仑燃气公司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在嵩明县域内非法铺设、安装的所有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5、请求改判嵩明昆仑燃气公司赔偿因侵犯民生燃气公司特许经营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6、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对上诉人民生燃气公司独家经营权被侵害结果具有明显过错。被上诉人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明知存在在先权利人,且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强行施工建设、经营销售管道天然气,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主观上也存在明显过错。被上诉人事后取得行政机关的所谓审批手续,并不影响该过错的成立,由于上诉人独家经营权被侵犯的事实是被上诉人过错造成的,被上诉人取得审批也不影响过错的成立。2、上诉人独家经营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充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施工支出清单并不否认,只是对支出数额提出异议,且在侵权构成要件中,损害是指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实际损失的数额只是损害事实的一个方面。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独家经营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充分。3、上诉人请求依法确认管道燃气独家经营权于法有据。管道天然气等独家经营权是由行政行为赋予的,一经作出管道燃气独家经营权就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上诉人请求确认该项权利,并非是要求人民法院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是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依法确认该项民事权益。对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并非一审法院所指的“另案法律关系”。4、被上诉人虽形式上取得了部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但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取得相关手续的行为与结果均属无效。5、即便一审法院认为确权行为属于行政职权,那么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2、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嵩明实施的经营业务是经过政府许可的,民生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民生燃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立即停止在嵩明县域内铺设管道、安装设施设备、用户开户、销售管道燃气等一切侵犯民生燃气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2、判令嵩明昆仑燃气公司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在嵩明县域内非法铺设、安装的所有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3、判令嵩明昆仑燃气公司赔偿因侵犯民生燃气公司特许经营权给民生燃气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4、诉讼费用由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承担。民生燃气公司开庭时新增加诉讼请求为:确认民生燃气公司自2008年12月29日起在嵩明县域范围内享有三十年的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独家经营权,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上述时期和地域不享有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经营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民生燃气公司系2008年12月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管道燃气供应,城镇燃气工程的投资及技术开发,天然气的研发。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系2010年7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为燃气管网的建设改造,天然气及燃气产品的销售、燃气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燃气设备、材料的销售、检测及维修服务等。2008年12月29日,民生燃气公司与嵩明县人民政府自愿签订《嵩明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由民生燃气公司独家投资兴建嵩明城区及嵩明县域范围内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建设、经营,依法取得并享有该项目的独家经营权,经营期限30年。民生燃气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点火并投入运行。经营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民生燃气公司可优先取得经营权,若不再经营,项目资产由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评估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转让。2009年7月20日,民生燃气公司与云南省嵩明职业教育基地管理委员会自愿签订《云南省嵩明职业教育基地天然气输配工程项目协议书》,约定:民生燃气公司在职教园区区域范围内独家投资建设、经营管道天然气工程。资产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项目资产归属民生燃气公司所有。2011年11月25日,民生燃气公司与嵩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嵩明管道燃气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嵩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民生燃气公司与嵩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嵩明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投资合同书》的规定,授予民生燃气公司如下区域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嵩明城区及嵩明县域范围内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建设、经营。2012年4月26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查,认为民生燃气公司符合《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其颁发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管道燃气供应(经营嵩明管道燃气),经营期限为2012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合同签订后,民生燃气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嵩明城天然气输配工程的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及建设工程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嵩明城昆昭公路东南侧建设嵩明城市天然气输配工程CNG储配站及在嵩明城铺设燃气中压主管、主支管线路长度27303米。上述工程于2012年1月11日竣工。2012年3月31日,民生燃气公司完成了嵩明城市天然气输配工程CNG储配站工程(天然气CNG储配站站内管道除锈、防腐、焊接、埋设、水电安装等及其配套工程)以及嵩明城燃气中压主管、主支管线路工程(城市燃气中压主管、主支管线7552米燃气管道的焊接、安装、埋设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2016年8月18日,民生燃气公司与云南能投滇中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购销意向书》,约定民生燃气公司向云南能投滇中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和接收天然气。2007年12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北京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云南省政府和中国石油共同开展云南省天然气管网和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并由中国石油下属公司控股,与云南省政府指定的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建设云南省内天然气管网,并开展城市燃气业务。2010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昆明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国石油下属公司以控股方式开展昆明市市区及所辖各县(市)区的城市燃气业务(含支线、门站、输配管网等)和车用CNG业务。2011年4月1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中缅天然气昆明东支线管道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明确中缅天然气昆明东支线是昆明市与中缅天然气管线连接的主要通道之一。项目起于中缅天然气管道昆明东分输站,途经寻甸县、嵩明、昆明空港经济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止于黄土坡片区。主要对沿途寻甸特色工业园区、嵩明杨林工业园区、昆明空港经济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气,同时以黄土坡片区为中心,向昆明主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呈贡新区呈辐射状供气。项目建设昆明东分输站至主城黄土坡片区天然气高压管道DN700(4.0MPA)77公里。项目建设业主为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0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中石油投资主体在云南省开展天然气利用项目合作的通知》,确定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合作主体,代表中国石油负责开展在云南省的天然气利用工作,包括天然气支线管道、城市燃气、车用天然气、CNG等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工作。2010年4月26日,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嵩明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就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天然气利用项目进行合作,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给予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嵩明杨林工业园投资组建的燃气公司燃气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范围为嵩明杨林工业园区整个区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双方合作协议正式签字后,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鑫翰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合资成立了嵩明昆仑燃气公司。2013年6月9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嵩明昆仑燃气公司下发了《关于嵩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燃气业务前期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原则同意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开展嵩明杨林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建设经营业务的前期工作,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根据《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待公司具备燃气经营条件后,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相关审批手续。2011年1月30日及2011年5月23日嵩明城乡规划委员会2011年第二次、第四次规委会扩大会议经审议原则通过了《杨林综合片区燃气专项规划》。2013年1月25日,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签订《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杨林工业园区景观大道北侧园区建设嵩明燃气门站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为天然气门站、指挥抢维修中心、输气管线(含城市中低压管网建设)、值班室等。2012年2月23日,云南省嵩明职业教育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完成的职教园片区和长松园片区燃气专项规划顺利通过嵩明规委会审批;嵩明昆仑燃气公司为职教园片区和长松园片区的唯一燃气经营服务商。2013年3月27日,嵩明发展和改革局对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报来的“关于嵩明燃气项目的立项申请”同意立项,2014年1月26日,嵩明发展和改革局为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办理了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14530127D45000003。项目名称为昆明市嵩明城市燃气项目,建设地点在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总投资6266万元。2016年2月26日,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经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嵩明,经营类别为管道天然气。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构成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可以不具备过错的要件。在过错推定原则情况下,仍然要具备四个要件,但过错要件是推定的,而不需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嵩明域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行为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嵩明域范围内实施管道燃气经营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现民生燃气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实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过错,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实际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民生燃气公司主张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对其实施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事实及理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民生燃气公司当庭变更的“确认民生燃气公司自2008年12月29日起在嵩明县域范围内享有三十年的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独家经营权,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上述时期和地域不享有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经营权”诉请,因管道燃气经营权授予的主体系行政机关,民生燃气公司的该项诉请系另外的法律关系,民生燃气公司可另行处理,故对该诉请一审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民生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7400元,由民生燃气公司承担。二审期间,民生燃气公司、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均没有新证据提交。民生燃气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有异议:“2010年4月26日,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嵩明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就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天然气利用项目进行合作,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给予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嵩明杨林工业园投资组建的燃气公司燃气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范围为嵩明杨林工业园区整个区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双方合作协议正式签字后,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昆明鑫翰达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合资成立了嵩明昆仑燃气公司。”;“2012年2月23日,云南省嵩明职业教育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完成的职教园片区和长松园片区燃气专项规划顺利通过嵩明规委会审批;嵩明昆仑燃气公司为职教园片区和长松园片区的唯一燃气经营服务商。”民生燃气公司认为嵩明县人民政府只是原则同意签订协议,批复不是行政授权行为,且批复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因此不能认定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嵩明县人民政府嵩政复{2010}24号批复、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云南省嵩明职业教育基地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内容,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客观认定,民生燃气公司未提交证据反驳上述事实,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外,民生燃气公司提出一审法院遗漏了以下事实: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之前就已经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及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对此,本院经审查确认,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8日,于2011年9月开展工作。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对一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民生燃气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涉案独家经营权能否成立?2、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是否侵害了民生燃气公司的权益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管道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系经行政机关授权而获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民生燃气公司请求确认其自2008年12月29日起在嵩明县域范围内享有三十年的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独家经营权,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上述时期和地域不享有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经营权。经查,民生燃气公司与嵩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嵩明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由民生燃气公司独家投资兴建嵩明城区及嵩明县域范围内管道天然气、CNG汽车改装及CNG加气站的建设、经营,依法取得并享有该项目的独家经营权;另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嵩明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云南嵩明杨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给予昆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嵩明杨林工业园投资组建的燃气公司燃气(即: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范围为嵩明杨林工业园区整个区域。现由于民生燃气公司、嵩明昆仑燃气公司的权利产生冲突,民生燃气公司请求确认相关权利,但由于管道燃气经营权授权的主体系行政机关,故该请求超出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的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关于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是否侵害了民生燃气公司的权益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民生燃气公司在本案中提起的是侵权责任纠纷,即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本案中,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内进行相关的管道燃气经营亦是取得了合法授权,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其行为不存在违法。对于民生燃气公司主张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明知其享有独家经营权,仍通过不法手段恶意取得审批手续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由于民生燃气公司不能证明嵩明昆仑燃气公司在嵩明杨林工业园区内进行相关的管道燃气经营的行为侵害其权益,故其要求嵩明昆仑燃气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嵩明县民生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陆有林审判员 方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攀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