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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立有凤与刘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有凤,刘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5981号原告:立有凤,女。被告:刘誉,男。原告立有凤与被告刘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有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立有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2015年12月9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3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刘誉以企业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立有凤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5%,借期一年,刘誉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刘誉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借款分三期归还,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前分别归还5万元,利息另行计付。2015年12月9日,刘誉归还本金2万元,余款未付。经多次催要,刘誉一直以在外地办事为由拒绝见面,但电话中承诺利息按月息2%或1.5%均可。2015年5月27日,立有凤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刘誉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3万元及利息,余款另行协商,故立有凤撤诉。到期后,刘誉未按约还款。刘誉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立有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刘誉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誉向立有凤出具借条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刘誉已向立有凤归还2万元,应及时归还剩余借款。双方虽未在借条中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刘誉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利息另行协商计付”,且在(2016)皖1802民初2442号立有凤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对双方约定借款利息1.5%无异议,故对立有凤诉请要求刘誉按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刘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立有凤借款1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2015年12月9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雅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