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东国瑞建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国瑞建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黄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国瑞建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777号敦煌大厦5楼504。法定代表人:李克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哲,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赟,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广东国瑞建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瑞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国瑞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国瑞建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广东国瑞建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庆锋审判员 谭炜杰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