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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尧,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2009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4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尧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八月至九月份期间,被告人徐尧驾驶摩托车先后到莒南县城,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等地盗窃作案24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一宗和一辆摩托车,盗窃总价值人民币99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大河西社区,将王某放在楼道口的二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550元;将鲁某放在楼道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340元。2.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凤凰峪社区,将陈玉琪放在楼道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260元;将付志清放在楼道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350元。3.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永泰花园小区,将尹某放在楼下的一辆阿玛尼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420元。4.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开元嘉园小区,将王珂放在门卫室旁边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160元。5.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茂源小区,将王言芝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220元。6.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一村社区,将刘立伟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220元。7.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御水官邸小区,将孟庆慧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420元。8.2016年9月5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金叶小区,将杜子光放在楼下的一辆邦德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140元。9.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农信小区,将郭卫英放在楼下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230元。10.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裕祥家园小区,将王彬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350元;将李萍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320元。11.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九龙花园小区,将孙运友放在楼下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180元;将王传启放在楼下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160元。12.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白龙花园社区,将孙庆国放在楼下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160元;将史子彩放在楼下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370元。13.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朝阳小区,将李东晓放在楼道内的一辆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350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返还给李东晓。14.2016年9月9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制药厂家属院,将林芳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320元。15.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富民小区,将李学良放在楼下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110元。16.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职教家园小区,将史建梅放在楼下的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价值260元。17.2016年9月12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中储粮家属院,将孟某放在楼下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360元。18.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粮油公司家属院,将陈某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330元。19.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尧骑摩托车来到莒南县化肥厂家属院,将孙成宣放在楼道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盗走,价值2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鲁某、尹某、陈某、孟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吴俊龙、卞某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视听资料、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尧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尧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涉案赃款人民币6450元,由被告人徐尧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钦欣人民陪审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卢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