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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玩、郑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玩,郑学勤,方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玩,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平,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学勤,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地王广场B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建成(曾用名:方海平),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方玩因与被上诉人郑学勤、方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没有客观认定本案部分的证据和事实,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还款协议书》问题。1、《还款协议书》是方玩和方建成在2015年7月15日签署的,这个时间距离所有的借款时间已4年多,在这4年多里方建成都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可是《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只有15天,15天过后郑学勤很快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很明显,这份《还款协议书》是方玩和方建成为了提起本案诉讼而专门准备的;基于上述的情况,方玩有理由认为《还款协议书》里存在一些不符合事实的内容,而实际上确实如此,《还款协议书》里称方建成是为了家庭生意资金周转需要而向郑学勤借款,可是方玩家庭这段时间根本没有做什么生意,郑学勤也一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到后来方建成称生意没有做成,把借来的钱拿去炒股票了,这个解释同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且这个解释可以说是很荒唐的,方建成无任何炒股经验,在生意没有做成的情况下敢于拿借来的150万元去炒股,同时还要承担每月2分利息,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几率几乎不可能,故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类似郑学勤及方建成陈述的事实是完全没有证据证明的,但原审判决却认为是合理的并一一给予认定。二、关于方玩对涉案借款是否知情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应该是很明确的,方建成在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他向郑学勤借款时没有告诉方玩,郑学勤也没有证据证明方玩对借款知情。而对于这个有利于方玩的事实,原审判决没有提及。三、关于涉案借款使用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方建成支付了部分家庭生活开支,其中包括儿子方某1结婚支付10万元,方某1女儿出生支付2万元,方建成母亲修建房子支付10多万元。方玩对此认定有异议,在庭审中方玩和证人方某1均提出方建成在方某1结婚时曾支付过的10万元,是用于方某1结婚摆酒席时付给酒楼的定金,在酒席结束后方玩用收到客人礼金的钱还给了方建成;关于方某1女儿出生支付的2万元,方玩认为这是方建成按照习俗给予方某1女儿的红包,并不能当做是支付家庭的生活开支;关于支付给方建成母亲建房的10多万元,方玩认为方建成母亲的家庭和方玩的家庭是两个独立的家庭,方建成出钱为其母亲在老家修建房子和方玩家庭没有关联性。因此,事实上涉案借款并没有实际用于方玩家庭生活开支,原审判决对上述款项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四、关于方玩家庭收入及开支情况。方建成在庭审中称其这么多年以来之所以没有给方玩家庭生活费用,是因为他认为龙岗区的一栋小产权房的租金已经足够整个家庭的开支,他不需要另外再给方玩钱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可是原审判决同样无视这一点,在判决中称方玩主张仅靠房屋租金维持家庭生活的依据不足,因而认定涉案借款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方玩认为原审判决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根本无视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基本事实,主观地作出判断。即使是这样,按照原审判决的逻辑:因为方玩在2011年期间没有其他家庭收入,那么就有理由认为方建成把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了,结合前面内容涉及到的事实来看这也是与事实不符的判断,假设郑学勤和方建成的主张成立,方建成称借钱是用于家庭生意,生意没有做成借款用于炒股,赔了一半,还了30万,剩余的用于其母亲建房以及其多年在外的生活开销等,涉案借款也基本用完了,根本没有什么余钱用于家庭开支,因此,关于方玩家庭开支问题,方建成其实在庭审时表达的很明确,这么多年来除了前面提到的3笔费用,他没有承担过家庭开支费用,可是这3笔费用实际上也不属于因家庭共同生活而支出的。五、关于证人证言问题。本案中,方玩申请了其五个子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的目的一方面是他们作为成年的家庭成员,没有听父母提及过在2011年以来父母曾经有做生意,以及向郑学勤借款150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是这么多年来方建成没有承担过家庭的任何开支。虽然这五个子女年龄不一,但都生活在一个家庭里,他们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原审判决对此同样是一字不提,令人费解。综上所述,方玩认为,本案中是否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不考虑这两个因素: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经过庭审可以明确方玩对借款是不知情的,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开支,可是原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本案中的证据没有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导致出现错误判决。方玩在本院二审调查期间补充如下上诉意见:一、本案是方建成恶意串通郑学勤与陈勇制造的虚假诉讼,三人的根本目的是为方建成谋夺方玩的财产,主要的事实:1、方建成与方玩长期分居,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方建成为要钱经常殴打方玩,本案明显是三人串通谋夺方玩的财产。2、2011年转账的150万元根本不是借款,三人为达到谋夺方玩财产的目的将2011年转账的150万元在2015年签订的虚假《还款协议书》虚构为借款。3、150万元是大额借款,2011年出借的时候不签订任何的协议和借据完全不合常理。4、《还款协议书》明显具有欠钱越多越好的目的,与债务人的利益明显相违背,根本不合常理。首先,双方补充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月利率是2%,该利率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其次,该《还款协议书》还约定30万元仅仅是归还利息,并非归还本金或者本息同还,上述的约定明显是想该债权越大越好,明显有串通的嫌疑。5、方建成在2011年12月10日之前一直处于海关的通缉中,方建成负案潜逃,其根本没有做生意,而双方的所谓《还款协议书》却约定借款用途是做生意,并且《还款协议书》是在4年之后补充签订的,同时郑学勤的起诉状说方建成因生意周转困难,郑学勤为帮助其渡过难关借款150万元给方建成,而一审庭审时方建成却向法庭确认150万元根本没有用来做生意,所以《还款协议书》4年后称生意周转困难明显是虚假的,并且起诉状中称郑学勤明确知道方建成生意已经困难才借款150万元,但方建成一审确认没有做任何生意,所以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前后矛盾,都是虚假的陈述。6、方建成负案潜逃,没有任何的收入,转账人陈勇对此非常清楚,其不可能在明知方建成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且没有任何的书面凭证下向其出借150万元。7、方建成在一审期间对郑学勤的全部主张和证据都予以确认,这完全违背正常债权人的思维。8、本案方建成主动向郑学勤提供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给郑学勤起诉,这也恰恰证明双方串通的事实。综上,由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处于离婚诉讼中,本案明显是方建成串通郑学勤与陈勇制造的虚假诉讼。其根本目的为了多谋取方玩的财产。二、经查,本案的转账人陈勇拖欠工行台山支行数千万元的贷款没有偿还,该支行已经向法院起诉陈勇要求偿还,目前法院审理中有6个案件,陈勇为了逃避该支行的债务,将其汇给方海平的款项说成是郑学勤委托其汇给方海平的款项,将虚假的债权转移到郑学勤名下,以便将来虚假诉讼得逞,不被银行查封执行。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该支行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案的《还款协议书》依法无效。三、如果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涉案债务真实存在,因方玩与方建成没有举债的合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的债务与方玩无关。四、如果涉案的债务查证属实,由于方建成存在赌博、吸毒、酗酒等事实,上述的款项方建成已经用于违法活动,该债务与方玩无关。五、如果涉案的债务查证属实,涉案的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方玩无须承担该债务。六、郑学勤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债务是共同债务。郑学勤辩称,一、方建成、郑学勤、陈勇之间不存在相互串通谋夺方玩财产的行为,理由:1、借款发生在2011年3、4月,方玩与方建成当时的夫妻关系非常好,两人还经常到郑学勤家吃饭,至于方玩与方建成感情破裂是后面所发生的事情,郑学勤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其中,更加不知道其双方离婚,同时经查阅方玩所提交的证据,方玩与方建成的离婚诉讼是2017年2月份所发生的,而本案的诉讼2016年1月份所发生的,其所称郑学勤、陈勇、方建成串通谋夺财产完全是个人推测。2、郑学勤借款给方建成并不是虚假的款项,方建成和方玩名下在深圳有一套商品房另外还有小产权房可以出租收益,其夫妻双方先前也是做生意的,因此郑学勤借款给方建成是出于上述考虑。3、在一审期间方玩承认其是家庭主妇没有在外面工作,其子女在作证的时候也证明其是家庭妇女,没有额外的收入,如果没有经营生意的话,那么一大家人如何维持有房有车高品质生活。4、方建成于2015年5月份注销了方海平的户口身份,由于先前接受转账的是方海平名下的账户,出于对债权的担心,郑学勤要求方建成签署《还款协议书》,还原借款的事实,并且保留方建成注销方海平的相关证据,这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也是为了防止方建成反悔而导致债权的落空。二、有关陈勇与工商行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陈勇向银行借款是有抵押物的,所以不存在转移债权逃避债务的行为。更加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实际上方玩与方建成借款不还才是真正损害郑学勤的合法权益。三、方玩明确知道借贷事实的发生,并在一审期间其亲口承认在2011年2月份的时候与方建成一起到郑学勤家商量借款的事实。因此,方玩现在否认借款事实,并且声称郑学勤与方建成串通根本不成立。方建成辩称,一、我是在被海关通缉的期间,当时是因为我有逃避的想法,所以以方海平的身份做生意,当时是有想做项目,陈勇说要帮我跟郑学勤说下,可以借款给我。我借到钱后也用到炒股、大儿子结婚、我母亲建房等方面。二、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我有到海关投案自首,我有与方玩说过用房产抵押给郑学勤用于还款,我有与方玩到郑学勤家商量如何还款,方玩说不同意用房产还款。在广州时,我与方玩的弟弟在公司工作,是其弟弟叫我一起去的。我将方海平改为方建成后,陈勇建议我写张借据给郑学勤,我认为借了朋友的钱是要还的,所以我就写了。当时我们的关系很好的,方玩说我长期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并无证据证明。方玩曾经将我绑架到××院称我有××,我有就此起诉××院与方玩。我自己有到其他××院作了相应的检查,检查是正常的。郑学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方建成、方玩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为118万元,从同年8月1日起的利息以欠款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方建成、方玩共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方建成与方玩于198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先后分别于1987年9月20日生育儿子方某1、方某2,1991年2月28日生育儿子方怡能,1996年2月11日生育女儿方乐琳、方乐嘉。方建成以家庭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先后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同年4月29日向郑学勤借款50万元、100万元,两笔合共150万元。借款期限为四年,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借款月利率为2%。原告郑学勤委托案外第三人陈勇先后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同年4月2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款50万元、100万元给方建成的银行账户。借款后,方建成仅偿还利息30万元给郑学勤。方建成与郑学勤于2015年7月15日共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方建成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并同意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郑学勤清偿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18万元。若方建成无法依时还款的,则郑学勤可按月息2%的标准向方建成追收利息,并有权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4日,郑学勤以经多次催促方建成、方玩还款未果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方建成、方玩均一致确认方建成支付部分家庭生活开支(包括儿子方某1于2011年10月结婚支付10万元、方某1女儿出生支付2万元、支付10多万元给方建成的母亲修建房屋等)。方玩于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方建成以家庭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先后两次向郑学勤借款合共150万元,有郑学勤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还款协议书》、《证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案外第三人陈勇的证言等证据加以证实,且方建成对此予以确认,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采信。结合郑学勤的陈述及方建成、方玩答辩综合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方玩应否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一、从借款时间上看,方建成确认涉案借款发生于方建成与方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方建成与方玩均一致确认双方于198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而涉案借款分别发生于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29日,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借款发生于方建成与方玩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二、从借款用途上看,方建成表示涉案借款原本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后来生意没有做成,就将部分借款100万元投资股票,亏了一半左右,部分借款用于偿还利息30万元,另就儿子方某1于2011年10月结婚支付10万元,就方某1的女儿出生支付2万元,就母亲修建房屋支付10多万元等。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规定,方建成以涉案部分借款用于股票投资,既然因投资股票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投资股票亏损所产生的债务,亦当属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方玩亦确认方建成支付部分家庭生活开支(包括:儿子方某1于2011年10月结婚支付10万元、方某1女儿出生支付2万元、支付10多万元给方建成的母亲修建房屋等),与方建成前述内容相互印证。故涉案部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后,从家庭经济来源及支出方面看,方建成与方玩共同抚养五个子女,考虑到深圳市的经济消费水平,同时抚养五个子女需要较高的抚养成本,而方玩长期在家照顾家庭,没有工作,且方玩还确认2011年6月长子方某1才毕业,同时家庭还需偿还供楼贷款24000元/月,家庭收入主要靠房屋租金。在方玩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2011年左右还有其他家庭收入的情况下,方玩主张仅靠房屋租金维持家庭生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三、方建成与方玩均一致确认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自对外债务由各自予以偿还。综上,因方建成与方玩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涉案借款债务是在其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该款用于家庭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方玩于举证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借款是方建成的个人债务,涉案借款应认定为方建成、方玩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该方建成、方玩对涉案借款的清偿应互负共同清偿责任。因此,郑学勤起诉请求方玩对方建成所欠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法律依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至于方建成应偿还借款本息多少的问题。方建成向郑学勤借款两笔合共150万元,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于上述借款150万元给付受款人即方建成时成立并生效。鉴于郑学勤与方建成均一致确认郑学勤先后分别于2011年3月31日、同年4月29日出借50万元、100万元给方建成使用。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发生之日起四年,借款月利率为2%。对于借款50万元,从2011年3月31日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为52万元;对于借款100万元,从2011年4月29日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为102.07万元。即截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借款利息合共为154.07万元。鉴于借款后,方建成已偿还借款利息30万元给郑学勤,故截至2015年7月30日止方建成实欠郑学勤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24.07万元未予偿还。本案中郑学勤与方建成于2015年7月15日共同签订涉案《还款协议书》,方建成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并同意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郑学勤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118万元,是郑学勤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涉案借款的借款期限于2015年7月30日届满,方建成应于上述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5年7月31日起向郑学勤履行还款义务。但本案郑学勤至今欠款未还,已构成违约,应负继续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涉案《还款协议书》约定:方建成同意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郑学勤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118万元,若方建成无法还款的,郑学勤有权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被告方建成追收利息。郑学勤可依约主张方建成从2015年7月31日起以欠款额1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本案郑学勤主张涉案借款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以欠款额1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是郑学勤自由处分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郑学勤诉请方建成、方玩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为118万元,从同年8月1日起的利息以欠款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日止),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方玩以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同意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如下:方建成、方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郑学勤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为118万元,从2015年8月1日起以实际欠款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清款项日止)。如果方建成、方玩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33240元,由方建成、方玩共同负担(该费用郑学勤已预交,由一审法院直接退还郑学勤,方建成、方玩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内直接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期间,方玩提供如下证据:1、方玩《病历》、《DR检查报告单》、《初诊病历记录》、《光盘》、《报警回执》《电话清单》各一份;《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4份、《照片》4张,证明方建成暴力殴打方玩,导致方玩受伤治疗,方玩多次报警求助;2、《离婚协议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台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照片》6张、《协议书》、《调查笔录》各2份,证明方建成有第三者,方建成与方玩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两人长期分居,双方曾就出租房屋租金的分配发生争吵,两人正在福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3、《龙岗区非户籍高风险贫困××病人转院单》、方建成《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毛宁吸食冰毒尿检呈阳性》、《傅艺伟尿检呈冰毒阳性》新闻报道各1份,证明方建成殴打家人和有酗酒、吸毒并存在妄想偏执性××。4、方某1和方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方玩经营过塑料厂,家里的开支全部由方玩负责,方建成没有出过钱,方建成经常殴打方玩和子女,喜欢喝酒抽烟,经常赌球和吸毒。5、《深圳平湖恒康塑料厂》资料3份、农业银行《银行流水》1份、租赁合同14份、建行《银行流水》1份,证明方玩以前经营过塑料厂、出租房屋有稳定收入,家庭开支由方玩承担,方建成没有支付过家用,方玩还负责每月还房贷6千元至1万元。6、陈勇名下工商登记资料3份、《民事裁定书》5份、《公告》及案件信息各1份,证明陈勇名下有多家公司,其中两家公司由陈勇100%控股,另一家陈勇和郑学勤各控股70%、30%,一审时陈勇称郑学勤是其老板不属实;陈勇拖欠工行台山支行大量贷款未偿还,为逃避债务,陈勇将其汇给方建成的款项说成是郑学勤委托其汇给方建成的款项,将虚假债权转移至郑学勤名下,以便将来虚假诉讼得逞后债权不被银行执行,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第三人工行台山支行的利益和国家利益,涉案《还款协议书》无效。在二审期间,方玩再次申请证人方某2、方某1出庭作证,拟证明其与方建成长期两地分居,方玩有固定稳定收入及方建成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郑学勤质证认为:对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方玩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证明两人长期分居,对于方建成是否有殴打方玩或方建成是否有不良行为,郑学勤并不清楚,亦与本案无关。方某1、方某2是方玩和方建成的儿子,且在一审庭审中已作为证人出庭。有关方玩经营塑料厂的事实,方玩在一审期间已经陈述过其与其弟弟一起经营该厂。方玩提供的银行流水亦可说明方玩与方建成仍是一家人,双方之间有相应的款项往来。当初郑学勤借钱给方建成是因方建成有一定的经济收入,郑学勤同意借款之后,陈勇在公司拿了款项借给方建成,陈勇名下的债务与本案无关。方玩所证明的内容完全是自己的推测。陈勇与工商银行的借款与本案无关,不存在逃避债务的问题,更无法证明涉案《还款协议书》无效。涉案《还款协议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应认定为有效。方建成质证认为:方玩提供的证据所述不是事实。我在广州的时候每周都回家,与方玩并没有分居,方玩称我殴打其,其实是双方在吵架,光盘是由方玩剪接的,并不完整。我没有××,是方玩将我送到××院。关于收租,一开始是由方玩收租,后我觉得子女都大了不需要再负担便主张由我收租但方玩不同意,双方对收租问题发生争吵,方玩还将小产权房的门砸坏。方玩称自己有经营工厂,有自己的收入陈述不属实。对于陈勇对外借款和所涉诉讼情况,我不清楚,我与郑学勤和陈勇均是好朋友,对方借款给我,我肯定要还给对方。我现在提交方玩私下将房产抵押贷款,每月都要还贷款2万多元,证明方玩所提及的每月还贷款是指我方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所显示的抵押贷款,而不是方玩所称的还贷款项。证人方某2、方某1所述不属实,且无证据证明。本院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方玩提交的证据显示大部分是在2014年2017年期间发生的,是在本案借款发生之后,证人方某2、方某1是方玩、方建成的儿子,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方建成对此亦不予确认,且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的认定并无直接关联,无法直接证明方玩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纳。方建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另,方玩在诉讼中称方建成有对其实施家暴,如情况属实方玩可另循合法途径救济以维护自己权益。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二、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方玩和方建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方玩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方建成对其向郑学勤借款150万元并无异议,方玩上诉主张涉案借款是方建成与郑学勤及陈勇合谋串通为夺取方玩财产所虚构的借款,涉案还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对此,本院认为,郑学勤与方建成于2015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对2011年方建成向郑学勤借款150万元的确认,与2011年郑学勤通过陈勇向方建成银行转账的记录亦可以相佐证,陈勇出庭作证确认涉案借款是其代郑学勤转给方建成的借款款项,方建成亦确认其收到150万元的借款款项。现并无证据显示陈勇转账150万元给方建成的款项是基于其他往来的款项而非本案郑学勤交付给方建成的借款,亦并无证据显示方建成与郑学勤及陈勇在2011年时已预谋串通虚构债务并拟在多年后提起本案诉讼或方建成为从事非法犯罪中所负的债务,借款转账行为在2011年已经发生,还款协议书是在2015年签订,虽后来方玩和方建成关系恶化乃至发生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纠纷,但不能以后来关系的恶化来推翻涉案借款发生的真实性,故方玩上诉主张是方建成与郑学勤及陈勇合谋串通的虚假诉讼及还款协议应无效但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郑学勤主张的借款事实与其提供《还款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及陈勇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方建成对于借款的事实及《还款协议书》的内容亦无异议,协议内容亦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方玩和方建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方玩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债务承担时,应当区别两重法律关系:一是离婚时夫妻债务在夫妻之间如何承担的内部关系,二是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求偿时形成的外部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是债务人向夫妻双方求偿时的外部法律关系。夫妻债务外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故在此情况下,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决。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证明责任就应转化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由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从案件事实出发,本案债务形成于方玩与方建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应当推定系方玩与方建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方玩否认责任承担的,应由方玩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方玩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本案债务存在前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除外情形即:郑学勤与方建成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方建成个人债务,或方玩与方建成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郑学勤应该知道的情形,在诉讼中方玩和方建成均确认双方并未约定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方玩提供的证据虽显示方玩和方建成之间夫妻关系长期不和及与方建成之间发生多起诉讼纠纷,但这并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债务情形。夫妻家庭系当今社会人身和经济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共同体,以一方名义举债用于家庭经营或个人名义经营,而经营所得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一方所举之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理解,不能简单地认为仅仅指系“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举债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亦系为了夫妻共同的利益,所获取的财产性收益亦属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所负的债务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一方已对第三人明示,且第三人亦知道夫妻双方实行了“约定财产制”,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玩虽抗辩其对借款不知情及其丈夫方建成所举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明确约定系方建成的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已明示债权人郑学勤,故原审判决确认本案债务属于方玩与方建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基于夫妻债务的“内外有别”,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诉讼程序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外部合同之诉可以分离,而且合同之诉的处理结果也不影响之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由于本案仅是处理债权人郑学勤和债务人方建成之间的外部合同之诉,本院作出方玩应当对郑学勤主张的债权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后,不影响方玩事后以债务实系方建成个人债务为由向方建成追偿。综上所述,方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8240元,由上诉人方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景欣审判员  刘邦中审判员  张萍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美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