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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潘忠武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195号被执行人:潘忠武,男,1975年8月15日生,苗族,黄平县人。本院在执行潘忠武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忠武未履行(2015)黄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忠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2848119840715××××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37.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忠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账号为62284811984071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常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