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焦立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民初3883号原告:焦立顺,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主要负责人:胡庆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焦立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立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忠、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立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2679元。事实和理由:焦立顺为冀H×××××号机动车在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焦立顺车辆损失20456元,焦立顺另行支付评估费1023元,施救费11200元,合计32679元。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冀H×××××号机动车在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焦立顺起诉的保险金额过高,不同意焦立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关于冀H×××××号机动车的损失数额。焦立顺主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数额为20456元,并提交了天津鼎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焦立顺提交的评估报告附有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其具有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的合法资质,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虽然对该报告不予认可,并主张评估的损失数额过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2.关于评估费与施救费。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施救费数额过高,且施救费发票载明的金额中包含对货物施救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焦立顺提交的施救费发票载明的金额为11200元,包含对被保险车辆及车上货物施救的费用,原、被告均不能区分被保险车辆及车上货物的施救费用分别是多少,本院酌定各自按照50%负担。故被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为5600元。综上,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焦立顺损失,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理应对该损失中27079元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赔偿焦立顺保险金270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焦立顺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焦立顺负担70元,由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负担2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 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