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艾文全、徐锦旗与被执行人张小东、郭月香、张晔华、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文全,徐锦旗,张小东,郭月香,张晓燕,张晔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艾文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锦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月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晓燕,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晔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艾文全、徐锦旗与被执行人张小东、郭月香、张晔华、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张小东、郭月香偿还申请执行人艾文全、徐锦旗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张晔华、张晓燕对被执行人张小东、郭月香偿还申请执行人艾文全、徐锦旗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执行人张小东、郭月香、张晔华、张晓燕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9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