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佟辉与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辉,邳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65号原告佟辉,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长江路行政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唐健,该市市长。原告佟辉诉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佟辉以被告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佟辉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佟辉承担。审 判 长 刘 红审 判 员 陈玉浩人民陪审员 徐觉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柏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