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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蒋勇、陈明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勇,陈明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勇,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明晓,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蒋勇与被执行人陈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桂1123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明晓未能全部自动履行应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勇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明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陈明晓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勇与被执行人陈明晓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3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何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