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丛翠玉与徐晓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翠玉,徐晓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176号原告:丛翠玉,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晶,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丛翠玉与被告徐晓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丛翠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丛翠玉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晓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