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相与重庆图臻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重庆图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01号之一原告陈相,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图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315848132。法定代表人:邓禾。原告陈相诉被告重庆图臻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相承担。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林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