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相与重庆图臻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重庆图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01号之一原告陈相,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图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315848132。法定代表人:邓禾。原告陈相诉被告重庆图臻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相承担。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林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