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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刑更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杨盗窃、贩卖毒品、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08刑更28号罪犯张杨,男,生于1994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旺苍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连同前判决因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认为,罪犯张杨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狱内消费9808.4元,月均消费316.4元,消费较高,但未履行罚金刑,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广元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广狱建字第0028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元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