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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肖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肖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民初335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岳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媛妃,该公司职员。被告肖巍。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肖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媛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肖巍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并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自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由被告肖巍承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邮寄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被告肖巍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垫富宝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在垫付宝网(登陆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049641)、《授权书》、《不可过户承诺函》等一系列文件,被告肖巍成为原告推出的“垫付宝”网络平台的注册会员。《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一、原告向被告授予垫付宝账户及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被告肖巍与垫付宝其他会员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使用。被告在会员间使用额度消费,原告替被告垫付消费款项,被告按约定将垫付款项定期归还原告,原告向被告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二、被告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的垫付宝账户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核算账单,如被告不能按约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应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并在欠款未还清之前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6年5月22日,被告肖巍在同为垫付宝会员的易坚长处消费了40000元。垫富宝公司在扣除易坚长应缴纳的服务费后,于2016年5月22日替肖巍垫付了消费款。肖巍在垫付宝网站消费记录显示消费40000元,其还款日为2016年6月22日。但肖巍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求。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肖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二、垫富宝公司与肖巍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双方之间实际应为民间借贷合同,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垫富宝公司通过替肖巍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的方式,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肖巍应按约定在2016年6月22日之��还款,其逾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垫富宝公司要求肖巍返还4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垫富宝公司要求肖巍支付4000元违约金,并按每日0.1%的标准支付自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合计已超过了法定允许的标准,本院仅支持其按年利率24%计收迟延履行违约金,从逾期之日即2016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垫富宝公司主张鉴定费、邮寄费、保全费、���师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鉴定费、邮寄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实际发生,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费属于送达费用,应该由主张的一方负担,故应由垫富宝公司负担,因此对原告关于上述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款项���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肖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肖巍负担900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光辉代理审判员  肖 蔚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