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上海通用阀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阀门五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上海通用阀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阀门五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1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冯世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通用阀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阀门五厂,住所地上海市民和路177号。法定代表人:苏亚属,上海通用阀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劲松,该厂法律顾问。上诉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用阀门真空设备有限公司阀门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2.50元,由上诉人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继伟审判员 曹文兵审判员 黎伟雄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琪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