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仪征市明祥电光源厂、李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征市明祥电光源厂,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异8号异议人:仪征市明祥电光源厂,住所地仪征市铜山办事处前进村赖方组。法定代表人:赵立翠。申请执行人:李敏,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仪征市明祥电光源厂“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异议人仪征市明祥电光源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异议人仪征市明祥电光源厂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该厂自2014年9月停产以来从未雇佣过生产工人,申请执行人李敏从未与该厂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也从未在该厂工作过,其受伤与该厂无任何关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异议人的异议只能就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仪征市明祥电光源厂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筱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