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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7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吕歧霞与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歧霞,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7404号原告:吕歧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世明,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朱亮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俊,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歧霞与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其他继承人未参与诉讼,原告主体缺少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歧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雪